河北退房案例-房产专业律师提示: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并导致户型、楼层总高度等发生变化,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未通知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原告S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商品房认购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和购房首付款175170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认购被告在某地某小区小区B区拟开发的7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后附户型设计效果图),商定原告交定金10000元,首付款165170元,按揭贷款在楼栋建起被告通知时办理。后原告如约支付了上述定金和首付共计175170元(后附协议书、交款凭证)。2022年2月初,被告在楼栋建起通知原告办理按揭贷款时,原告突然发现被告对7号楼的楼层和户型设计发生巨大变更,即:被告将当初多层的7层楼变为高层的18层楼,户型设计与协议当初已面目全非,公摊面积等变化也不言而喻。被告私自变更楼层设计的情况事前根本没有通知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约,原告购买住房的初衷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返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被告至今无动于衷。原告起诉,请求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解除,原告一直不配合我公司办理涉案房产相关按揭贷款手续,原告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因原告违约我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已经通知与原告方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原告在收到我司解除通知后,又向法院起诉解除,是浪费司法资源。2、原告在收到我公司办理按揭贷款通知后,一直不配合,是因为原告之间产生矛盾,不同意再购买该房屋,双方对房款退给谁,退款方式有争议。原告诉状所述虚假,是原告自身问题不再购买房屋,原告是违约方,应驳回其要求我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损失的诉求。3、我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有违约行为,原告所交定金我公司不予退还,可以退还除定金外的首付款,且只要求打入法院账户。原告属于违约方,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房地产公司获得某县发展改革局核准,开展某小区项目建设,其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1栋7层住宅楼、1栋11层住宅楼、2栋18层住宅楼及配套服务设施,房地产公司就此拟开发房屋宣传并制作房屋户型图进行预售。2018年3月5日,原告S基于房地产公司的某小区户型图及7号楼房屋总楼层是7层的认知,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地某小区小区B区拟开发的7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首付款175170元,余款39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认购书载明的违约责任为“乙方(S)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向甲方(房地产公司)支付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款项并办理相应手续,视为乙方(S)违约,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房地产公司)有权对乙方(S)所订购的房屋另外处理;所交定金不退。如未因甲方(房地产公司)原因乙方(S)无故退房,所交定金不退。”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和首付款165170元。2021年12月1日房屋竣工,2021年12月31日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第证书,证书载明房地产公司苑秀苑B区7号楼房屋总层数为21层,包括地下2层,地上19层。2022年1月份开始,被告房地产公司陆续通知7号楼各认购方并与之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告认为其楼层层高、户型设计、公摊面积等均与认购书所写情况大相径庭,拒绝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22年1月12日被告房地产公司通知原告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要求原告尽快办理之后的相关事宜。2022年2月17日原告找到购房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销售人员商谈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事宜,但未谈妥。2022年3月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解除《商品房认购书》,退还定金和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型图、收款收据、商品房认购书、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不动产权第证书(存根)、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8年3月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原告应付的购房款,该《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认购书》、户型图、《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和被告提交的某小区7号楼《不动产权第证书(存根)》、7-4-302现房户型图,可以认定被告变更了某小区7号楼的规划、设计,并导致户型、楼层总高度等发生变化,被告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商品房认购合同,被告亦主张已于2022年1月12日通知原告解除了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解除后,根据查明的《商品房认购书》解除的原因、双方责任等因素,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75170元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S款17517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17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fangchan) |